【期刊信息】

Message

刊名:水利信息化
主办: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ISSN:1674-9405
CN:32-1819/TV
影响因子:0.502513
被引频次:5641
期刊分类:水利建筑

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上级解读】《水利部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2)

来源:水利信息化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八)做好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复核。 对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的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等

(八)做好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复核。

对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的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等规定生态流量目标一致的,按照相关审批文件执行;对于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河湖水资源演变和开发利用状况,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生态流量目标。对需要确定生态流量目标,但建设年代较早且下泄水量明显不能满足生态需求的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三、落实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措施

(九)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保障生态流量目标作为硬约束,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制定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对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影响较大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取水口等,应纳入调度考虑对象。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在保障生态流量泄放的前提下,执行有关调度指令。对于因过量取水对河湖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生态流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取水、加大水量下泄等措施,确保达到生态流量目标。

(十)改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条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工程,应按照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规定,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条件。已建水工程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应根据条件,经科学论证,改进调度或增设必要的泄放设施。

(十一)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

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建设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的监测设施,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控平台。

(十二)建立河湖生态流量预警机制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要求,确定河湖生态流量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针对不同预警等级制定预案,明确水利工程调度、限制河道外取用水和应急生态补水等应对措施。根据生态流量监测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实施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十三)制定工作方案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提出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单位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

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建立河湖生态流量评估机制,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十五)推进科技支撑

深入开展生态流量确定方法、监管措施、监测预警、风险防控、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健全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的技术体系。推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建设,推广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典型经验做法。



文章来源:《水利信息化》 网址: http://www.slxxhzz.cn/zonghexinwen/2020/0811/368.html


上一篇:我司应邀出席水利信息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下一篇:我司应邀出席水利信息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